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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货!纳税人要谨记这4点税务小常识!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5-04-03  作者:365加盟网  浏览次数:943
核心提示:1、商店关店不是想关就关冬天来了,交易做不下去了,关店喽。...

1、商店关店不是想关就关冬季来了,买卖做不下去了,关店喽。

这中做法要不能,将会对你的生活会导致严重干扰。

关店要记得去税务大厅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,擅自关店会被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,同时金三系统会留下不好的信用等级评价,这会给个人征信留下污点。

2、营业额为0,也要记得申报这个月买卖差,没赚到钱,是否可以不去申报纳税呢?记住了,没营业额也要申报,申报和交税是两个分开的业务,即使没税款也需要做0申报。

,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,均需按期申报。

3、发票不可以丢,丢失发票要罚款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,需要按法流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、公安机关报失。

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,代收取挂失登报费,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字、发票份数、字轨号码、盖章与否等状况,统一传(寄)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。

4、购买不真实发票违法,小心坐牢急切需要发票, 买几张假发票凑一下?小心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依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国发票管理方法〉的决定》(中国国务院令第587号)规定: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紧急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:(一)转借、出售、介绍别人出售发票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;(二)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是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获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、开具、存放、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的。

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,致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、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未缴、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。

 
关键词: 财税知识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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